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75 号),加快我区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我区信息服务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实效,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三)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75 号),加快我区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我区信息服务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实效,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三)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信委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
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项目
实施及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签定的项目责任书,提交项目实施
成果或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系统集成、增值网络服务、数据库服务、咨询服务、电子出版、展览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育等。主要用于支持:
(一)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
(二)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三)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四)软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五)信息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项目。
(六)其他。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信息服务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和配套资金三种形式。
(一)财政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补助方式。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10%,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 50%。单个项目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二)财政贴息。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贴息额度根据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项目贷款额发生的利息额进行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配套资金。用于当年我区获得国家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所需要的配套资金落实,具体扶持额度按国家要求的配套资金额度确定。
已获得自治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信委根据我区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中、区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将书面材料分别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推荐,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实行垂直管理的农垦系统企业项目,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并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二)市辖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将书面材料分别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推荐,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县辖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先向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推荐,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除部门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技术服务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服务,具有高效的服务模式。
(三)具有从事相应服务的行业资质要求,从事相关业务至少一年以上,并有较高的专业技术
水平、较为完善的技术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科研技术队伍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技术与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以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不在扶持范畴。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在扶持范畴。
(二)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 3%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 0%,最近一年的经济效益良好,并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纳税信誉。
(三)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申请项目前一年内都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济统计报表。
(四)具备实施项目的必要条件,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具有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生产能力。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昀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广西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四)法人执照副本及有关章程(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完整的近两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六)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
等。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贷款合同或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
(八)当地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各级工业和信息主
管部门同意项目核准备或备案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政处罚后未满两年。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且在项目申报时已完成项目计划进度的 30%以上。
第十五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把关审查。
第五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审定与下达:
(一)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必要时可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规定报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二)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1 5 个工作日内,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计划下达给项目企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
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属地管理拨付方式(农垦系统企业项目除外),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申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到项目企业。
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申报的农垦系统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自治区农垦局,由自治区农垦局审核拨付到项目企业。
第十九条 符合申请用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企业按以下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提出拨款申请。
(一)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际投入、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条件审核拨付:
(一)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项目实际投入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总额的 30%,并且实际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超过扶持计划贴息资金的 30%以上的,开始拨付贴息,但需按照扶持计划内实际已支付利息数额进行核拨。
(二)无偿补助方式扶持的项目,项目实际投入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总额的 30%且达到计划补助金额 1 倍以上。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信委申报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实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工信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县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企业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工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使用效果,由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根据项目企业报送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信委进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是否继续安排该项目承担企业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信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今第 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自治区工信委负责解释。